(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承担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其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裁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一般到孩子十八岁为止。十六岁或不满十八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的“儿童无法独立生活”,即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失去或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非由于主观原因而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满18周岁的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向父母支付抚养费。)根据该条规定,即使子女成年后已满18岁,仍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非由于主观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仍有抚养义务,但高中以上学历,例如上大学,父母就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我国离婚案件中,有关当事人应当保障有关子女的合法权益。给他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如果女方没有工作,应尽快找工作,根据上一年的平均收入给反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保障这些儿童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