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和非罪的界限,应当区分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无犯罪意图的后退言行、工作上的过失等。
(二)本罪一罪和数罪的界限。
1.本罪所传授的对象一般是已经有一项或几项罪行的决意,但实施中也不乏没有犯罪意图或没有传授者所传授罪行的意图,而传授者的教导,才使犯罪人原来没有的决心。
2.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肇事者以传授犯罪方法为基础,其手段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行,由于前和后两种行为之间有手段和目的、目的和结果之间的联系,虽然分属两种故意.两种犯罪行为构成实质数罪,但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这一情形还是被视为一种罪行,从重处罚,而非数罪并罚。
3.在将犯罪方法传授给其他人之后,实施犯罪方法的罪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两种故意,且与被传授人一起实施犯罪,在客观上又实施了两种犯罪行为,并且这两种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从而侵犯了两个直接客体,按照二罪构成,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教唆犯与教唆犯的区别教唆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它与本罪有很多相似之处,而且在实施的犯罪中二者还可能发生交叉。所以,要正确区分二者的犯罪。一般而言,两者有以下不同点:
1.目的要件不同,教唆罪没有特定的、统一的直接客体,具体的教唆犯侵害的对象,就是被教唆罪侵害的对象。因此,本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具有其特定的统一性,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素不同。它的实质是制造了犯罪,为引起他人的犯罪,教唆犯经常采取劝诱、挑拨、威胁等手段。而且,传播犯罪方法行为的实质就是传播犯罪方法,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罪犯往往在对犯罪对象进行口头宣传,对教唆犯的犯罪对象限定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范围,而实施犯罪方法的对象不受这种限制,不论向谁教授犯罪方法,均构成犯罪。3.主体要素不同。对于教唆犯,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只有在煽动他人实施本法律第7条第3款所规定的各种罪行时,才有可能构成教唆犯罪的主体;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要素不同。唆使犯罪的目的是故意造成他人的犯罪行为,使其与教唆者具有共同犯罪目的,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目的内容是对他人有意识地实施犯罪方法,两人之间并不一定有共同犯罪意图。
5.在一罪和数罪问题上,教唆犯罪如果是针对同一客体或不同客体教唆另一罪行,唆使人具有不同罪的犯罪构成,如教唆强奸、盗窃、抢劫等犯罪,教唆者构成教唆强奸罪.教唆盗窃罪.教唆抢劫罪等数罪并罚。并且传授犯罪方法罪可同时包含教授数种犯罪方式的行为,传授人虽然传授不同犯罪方法,但也只能认定为一罪。
6.犯罪中止状态的不同。在教唆犯的犯罪行为中,教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是必然的,但传授犯罪方法罪并无既遂未遂之分,只要对犯罪方法加以实施,即构成犯罪。
7.不同的判决原则。唆使他人犯罪的,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传授犯罪方法罪有独立的法定刑。行到此,大家就该知道该怎么认定教唆犯的罪了。应当注意到,我国法律对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惩罚非常严厉,但是在量刑时,对于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应当首先考虑实行终身监禁,然后再考虑适用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五条《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