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是一种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以他人的名义或其他不正当的目的与他人作对,相互打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特点。
1.对象要素。这种犯罪侵害的对象是社会治安。群殴罪常常导致公民的人身权和公私财产权遭到侵犯的同时。然而,它所侵犯的不是某一具体的个人或具体的公私财物,而是以群殴方式向全社会挑战,从而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
2.客观要素。该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斗殴;群殴主要是指为了私仇。争霸或其它不正当的目的,结伙斗殴。群殴,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以暴力相斗,但所用暴力手段各有不同。
3.主体要素。该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并不是所有参加聚众斗殴的人都构成犯罪。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要分子是指在群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与者,是指除主要分子外,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普通参与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素。该罪行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一种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一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获取一些物质利益,而是为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公然蔑视,企图通过聚众斗殴来达到目的。行为主体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律制度,是对非荣辱标准的颠倒。这一明目张胆地蔑视社会道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的最显著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