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结婚彩礼给付发生在结婚前的,民法典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有特别约定。也就是说,彩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不得以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让女方退还彩礼;但是也并不是说彩礼是不能退还的,男女双方分手或离婚后,彩礼是否退还,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决。要注意的是,如果女方将一部分彩礼用于双方的婚礼或者生活开支的,比如一起去旅游消费了,这部分共同开支,就不能要求退还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