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转包主要发生。包商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转包人为承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民。分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权不变,受让方享有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取得承包土地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分包不需要业主的同意,但分包合同须在发包人备案。

2.租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民,主要是农民。出租人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承租人为外村人,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是一种外在的民事契约。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租权,并将租金付给出租的农户,在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出租人须在出租方备案。

3.互换。互惠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之间,为了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交换是种对等契约。互换协议通过后,双方都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丧失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双方达成互换协议之后,双方也要对原有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修改。农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双方为了便于耕种或各自需要,可以将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互交换。

4.转让。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其转让将使农户对承包土地使用权灭失。所以,转让必须严格遵守条件。如果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转让权的基础在于农民有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就不能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没有有形的生活资料,一旦遭遇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就会背井离乡,造成社会动荡。转让权只适用于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农户向符合转移条件的农户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征得发包方同意。

5.入股。也就是说,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股份制,或者实行股份制,或者实行“股田制”,以股份入股为分红。对一些地区而言,主要是为了保护规模经营产业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到户、使用权入股分红的一种流转方式。

6.反租倒包。该土地是原来承包给农户的,由业主收回后,重新发包或由集体直接经营。以发展高效农业为主,建立科技示范区等。7.退票。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内退给集体、由集体重新发包的一种行为。脱贫退出主要是由于二、三产业或外出打工,自身无法耕种,又不愿意交给其他农户经营。

相关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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