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如有需要,可酌情延长十五日。因交通事故致伤的,调处由处理结果或决定伤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死亡的,调解,由处理丧葬事宜的时间结束之日起,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只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调解开始。公安机关对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调解人签字,盖上公安机关印章后立即生效。警察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公安机关在调解期满后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并由调解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