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承保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且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二)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存在前款所列情况之一,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在下列情况下,交强险不承担赔偿与垫付责任:(1)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被保险人的财产以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使受害者停止营业.停止运行.断电.停止供水.停止煤气.停止.通信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改变等引起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如修复后价值减少所造成的损失;(4)由于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仲裁或法律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相关法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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