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对象,侵犯了公司.企业以其或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也侵犯了这些组织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企业.企业等单位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法律在这些单位中对员工的工作行为做了规定,建立了一套清晰的管理体系。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直接违反了这一套管理制度,造成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损害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2.客观性方面:公司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获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1)利用职务便利是本罪的具体犯罪方法,是指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对本单位内部情况的了解.有权办理单位事务,并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2)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之便,向有求于其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取财物。不正当地收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办理,并接受请托人所主动给予的财物。(3)为他人谋利,是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利用其职权为他人或许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的行为。这一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物质或非物质利益,是否得到了,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4)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特定危害后果。从有关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所谓数额大,是指在经济往来中,向人索取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收回扣,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费用,归个人所有,金额在5000元以上。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法人.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地说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职员,以及企业以外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包括经理.会计.业务员.销售人员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国营企业.国营企业.国有其他单位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事业.国营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的人以其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未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应当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蓄意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利,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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