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为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弟姐妹;(三)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和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为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弟姐妹;(三)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和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亲属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有关子女监护的法律法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子女有义务赡养和帮助父母。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禁止溺水、弃婴等伤害婴儿。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第二十三条父母有权利义务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被监护人的父母是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的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的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之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作为临时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