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一方。
最高法院就子女抚养问题提出的意见中规定的抚养权归属条件。
【【第1条】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随同母亲生活。母亲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
(1)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且不适合儿童同住的;
(2)父母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有抚养条件不相等的义务;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
【第2条】父母双方同意在两个星期内与父亲一起生活的孩子,并且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第3条】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共同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著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
【第四条】父亲和母亲养育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同住,但是孩子们多年来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优先考虑孩子在父母或母亲的陪伴下生活的情况。
【第5条】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其父亲或随母生活发生纠纷的,父母双方应当考虑其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