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部对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10条规定:本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获取利益,或进行经济交往,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收取费用,归个人所有,如果金额超过5000元,应当立案追诉。在司法实务中,对本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如果犯罪人多次受贿罪,或受贿罪包括索取、收受财物、包毛收受,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按受贿金额累计计算。

(2)如犯罪人接受的贿赂既包括现金,又包括物品,应在按法律将其换算为人民币后累积计算,难以确定或者认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按照1997年4月22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查封、追缴、没收财产估价管理办法》,委托指定机构进行评估。现金中如有外币,应按照有关规定换算为人民币计算应收金额。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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