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其父母已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则由其父母担任,由下述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兄妹;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必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2.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监护人:①配偶;②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⑤愿意承担监护人的其他个人或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3.上述情况下,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具备监护能力的近亲或近亲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可在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在近亲对谁为监护人发生纠纷时,有关单位.组织可对其进行调解,并从其中指定监护人。由其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4.如果法律监护人或指派的监护人因一时不能行使监护权,他可以部分或全部监护责任交给他人。受托人为代理人的人为监护人。除有特殊规定外,在这种情况下,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