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制度,是为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患者设立专门人员保护他们的利益,监督他们的行为,以及管理他们的财产的法律制度。监护权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法律监护人可能是合法的。《一般规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家长对孩子享有,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如果未成年者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则由祖父母、兄弟姐妹、亲朋好友、未成年子女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患者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近亲、亲朋好友、精神病患者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监护权的法律地位有先后顺序,优先于监护地位。但是法律规定的次序可以根据监护人的约定进行变更,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在此基础上选择其监护人。监护人一般无权处置被监护人的任何财产,但由于需要为监护人支付教育费用或筹措医疗经费,监护人则无需征得监护人的同意。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监护人擅自处置其监护人的任何经济损失均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