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请求访问。《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子女应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有子女探视权,抚养方不得阻挠。访问的内容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还包括交往,比如互相通信、互赠电话、送礼、交换照片等等。
简而言之,探望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式探视,二是停留式探视。
探访,指不与孩子同住的一方去另一方或指定的地点探视。
居留探望,是指探望权人可以在约定或法院裁定的探望时间内,及时将探望权人送回其未成年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