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践中,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没有实际支付能力,可以要求降低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在法律上,父母有下列情况之一,可适当减少:

1.给付人的收入显著下降,尽管经过努力,仍然保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人长期生病或丧失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确实无力支付原规定的金额,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抚养能力;

3.给支付人因违法犯罪而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丧失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按照原约定或者判决给付。应当指出,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在支付抚养费后,一旦抚养费恢复甚至超过了原来的抚养能力,仍然有权要求恢复到原来规定的抚养费,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总之,离婚后支付抚养费是没有实际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无故拖欠。若对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拒不履行判决内容,法院会将其列为失信人。诚然,抚养费非减不可减,当事双方经济状况恶化.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者,可申请减少或免除。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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