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另行起诉。原因就在于:这一在新的情形下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中的离婚问题以及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并不存在(或已经解决)子女抚养费的新情况。这样,它就不再是原来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也不再是原来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错误的调解协议被纠正,所以,应该作为新案件另诉。
在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纠纷时,法院应当通过调解,尽量争取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根据双方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一致: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与母亲共同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法院可准许上述抚养方式。这说明,在离婚时,抚养权往往是子女争夺战的关键,女方争取子女抚养权,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为子女的抚养、子女等提供充分的证据。法庭审理这类案件,会综合各方因素,许多时候都是判女方抚养的。这样一来,男方就要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