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做过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期生活在一起,对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给予高度关注;
3.另一方有其他子女(例如,在户籍中子女的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诊断文件;
5.另一方有毒品、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证据;
6.子女与祖父母一起生活数年,并有能力协助照看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以上的子女需要获得父亲的生活证(通常由法院单独询问);
8.男方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经济能力。离异争夺子女抚养权时,常常需要双方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抚养权比另一方优越,那么在抚养权争夺战中,子女抚养权的自然性就会大大增加。真实的当事人身份不一样,那么在搜集证据的时候考虑的方向可能会有些吃惊,上面已经做了介绍,大家可以具体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