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关系可以改变,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1.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应另提起诉讼。如果一方在离婚后要求对子女进行抚养权变更,或孩子长到有认识力且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时,可以单独起诉。离异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来离婚案件,不是原来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修正,而是原有离婚案件中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出现了新的情况,因此,需要另提起诉讼。

2.因法定原因而改变抚养关系的,应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因患重病或因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赡养或虐待子女的一方,(3)10岁及10岁及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另一方生活在一起,且与子女同住;当事人另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有以上情况之一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批准协议对抚养关系进行更改。如果家长同意改变孩子的抚养关系,则可以修改。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并不是必然要诉诸法院,当事双方达成协议,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不利于孩子成长的问题,都应予以允许。

4.未经许可不得改变抚养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当事人擅自更改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造成的原因各不相同,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处理:1)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通知依法起诉。

离异后,养育子女的一方并未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另一方以欺骗或抢走子女,以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这类行为属法律所禁止的。通知其依法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变更抚养关系。(2)子女擅自变更的,可以通知法律代理人依法提起诉讼。由一方抚养的子女,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受到歧视.虐待等,而自己躲藏在另一方家中,并明确表示不愿再与被扶养人共处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为起诉,并请求人民法院改变对子女的抚养关系。(3)无正当理由时,应将子女说服教育。无正当理由抢走或欺骗儿童时,要对其进行劝说教育,说服教育后仍然不能送回子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这一强制措施所针对的不是孩子,而是抢走或欺骗了孩子的当事人。父母离婚后也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但是在实际变更时,为了减少对子女的伤害,提议最好还是先商量后改变,避免闹上法庭,这样对孩子一定会有一定的影响,严重者甚至会给孩子带来幼小的心理阴影,这显然不利于孩子将来的健康成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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