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子女,另一方支付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作出裁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一般到孩子十八岁为止。十六岁或不满十八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1)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即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失去或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非由于主观原因而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向父母支付抚养费。)根据该条规定,即使子女成年后已满18岁,仍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非由于主观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仍有抚养义务,但高中以上学历,例如上大学,父母就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综上所述,在此基础上,给予抚养费是每个父母应尽的义务,并且在十八岁之前支付抚养费,若中间拒付,则养子女一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因此,对离婚的最大伤害是孩子,而对孩子的补偿,是为了让孩子生活得更好,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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