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部根据中户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其征收。有关内容如下: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孩子的公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将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参考标准。其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4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管。第5条对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以下规定办理: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他们现在居住的地方,(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不能找到现在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从此以后,第一次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一方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一方,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而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6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方在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3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付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征社会抚养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社会抚养费收据,由当事人开具。第7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8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支付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9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外,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第10条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应全部上缴国库,并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实施计划生育的必要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保证。第1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12条城市居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其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应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第13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加计生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处理。

第14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有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受到刑事处罚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降级;撤销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我国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与时代相适应,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要受到一定的惩罚,要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要根据各地区的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数额,因此数额不统一。

相关法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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