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只要不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住城市,县;
(二)居住地、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申请人应遵守下列一项或多项规定:㈠不能进入特定场所;㈡不能与特定人士会面或通信;(三)不能从事特定活动;(四)使用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照交给执行部门保管。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责令其有悔过表现,并对其进行罚款,并对其进行拘留,并对其进行拘捕。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对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