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抚养权变更手续:

(1)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应另提出诉讼。如果一方在离婚后要求对子女进行抚养权变更,或孩子长到有认识力且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时,可以单独起诉。离异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来离婚案件,不是原来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更正,而是原有离婚案件中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出现了新的情况,因此,需要另提起诉讼。

(2)有法定理由,应支持改变抚养关系。

特定法律条款:

①同住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而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儿童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

③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愿意和另一方共同生活,并具有抚养能力的;

④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有以上情况之一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批准协议对抚养关系进行更改。如果家长同意改变孩子的抚养关系,则可以修改。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并不是必然要诉诸法院,当事双方达成协议,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不利于孩子成长的问题,都应予以允许。

(4)不得擅自改变抚养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当事人更改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造成的原因各不相同,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①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通知依法起诉。离异后,养育子女的一方并未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另一方为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擅自欺骗或抢走子女的行为,这类行为属于法律所禁止的。通知其依法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变更抚养关系。

②子女擅自变更的,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依法提起诉讼。由一方抚养的子女由于各种原因,如由于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藏到另一方的家中,并明确表示不愿再与被扶养人住在一起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为申请,并请求人民法院改变对子女的抚养关系。

③无正当理由时,应将说服教育送回子女。无正当理由抢走或欺骗儿童时,要对其进行劝说教育,说服教育后仍然不能送回子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这一强制措施所针对的不是孩子,而是抢走或欺骗了孩子的当事人。

综上所述,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可以改变,离婚后双方尽量减少子女的伤害,尽可能将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商量好,哪一方有益于子女的成长,可以跟着子女的成长,所以,假如要变更抚养权,一定要到公证处去公证,才有法律的好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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