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更改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子女抚养权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孩子;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者他们和孩子一起生活对孩子的身体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对方一起生活;当事人另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抚养权,应当变更抚养权,应当在有监护的权利主体之间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