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受伤,被怀疑为故意伤害罪的,其本人或近亲可申请取保候审,是否准许,由审批机关根据案情决定。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被保释:㈠可处以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㈡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会发生保释;㈢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不会发生保释;(4)保释期满后仍未完成保释,需采取保释措施。羁押、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以上规定,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的,鉴定为轻伤一级的,可以向该人或者近亲属申请保释,是否准许,由审批机关根据案情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