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出现下列法定理由,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居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
3.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另一方共同生活,并具有抚养能力的;
4.其它合理的原因需要修改。有以上情况之一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丈夫和妻子离婚后,无论是受抚养子女的当事一方还是未得到抚养权,实际上都是可以要求孩子变更抚养权,但经常需要在变更时提出合理的理由,因此,即便对方不同意变更,诉至法院,其自身的诉讼请求也将获得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