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则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再者,婚姻登记机关可认定双方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未达成协议,可不予受理。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大陆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一)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㈡本人的结婚证书;
(三)双方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在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方面达成的协议。与此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
不允许结婚登记机关受理:
㈠没有达成离婚协议;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其结婚登记没有在中国内地办理。离异后不要子女抚养权是违法的吗处理离婚问题时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法院可以先行判决一方抚养一方。审判期间,双方应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进行磋商,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承担抚养责任。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而不要孩子,如果离婚家庭中有少于两岁的孩子,则考虑到子女年龄较小,更需要母亲照顾,法律通常规定孩子在离婚后随母亲生活;离异家庭的孩子超过两岁,无论当事人是否争取子女的抚养权,法院都要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谁生活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助于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庭将结合诸如父母双方的抚养权等特殊情况,
把双方的经济状况(包括住房条件)、性格、教育程度、职业、儿童居住环境等因素结合在一起,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来考虑子女抚养问题。如指定一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可采取制裁措施强迫其履行义务;如果拒绝抚养的情况严重,则构成遗弃罪。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女方生活比较困难,提出离婚时不对子女进行抚养的权利,这在法律中是允许的,但必须是当事双方和自愿原则经协商商定,否则,就需要就子女抚养权的确定问题,做出清晰的归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