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男女各抚养一名子女的,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决定是否需支付抚养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好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等方面。在此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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