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处罚。《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暂扣的;

(三)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不构成犯罪;

(六)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

(七)故意损坏、移动、改造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堵塞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摩托车处罚的特别声明:无论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是否违法,都不得继续驾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提供的驾驶证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a)驾驶证真实、合法、无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20-200元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b)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但驾驶时有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情况和未携带驾驶证一并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

c)司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视为无证驾驶,可以根据上述情况进行处罚。实际上,如果行为人有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一般被认定为交通违章,那么处罚往往是行政的。

相关法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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