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肇事者,保险公司仅赔付交强险,而商业险则不予赔偿。首先,在交强险部分,对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律没有把肇事逃逸行为纳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内,
并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因交通事故逃逸而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尽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由救助基金垫付有关费用,但是很明显,它建立了一个旨在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系统,这一条款只适用于行为人逃逸的情况,也不能确定肇事车辆投保公司,该条款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在此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
其次,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部分,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仅限于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仅对逃逸行为扩大的部分承担责任。承保人因交通事故逃逸而免责,保险人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规定,属无效条款。承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