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及时报告。汽车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对现场进行保护,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并保存有关证据;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报告(车辆保险卡上有保险公司的报警电话),48小时内带一份保险单原件.驾驶证.行驶证.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保险公司正式报案。汽车保险条款一般规定,出险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如委托他人代报,报案人还应携带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和提交投诉书的代理人报案书。
2.对由于保险事故而造成的车辆所有损失进行维修前,必须先由保险公司赔偿,按规定赔偿损失的项目和数额;赔偿完毕后才能修复受损车辆;因第三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还应由保险公司在索赔前核定赔偿项目及有关证据。
3.提交索赔文件,领取保险赔款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事故处理完毕后,10天内将索赔文件包括:交通事故责任声明.调解声明,判决和修理发票.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记录.误工费证明.被扶养人的身分及保单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执照(即小李的驾照)驾驶执照(小李的驾照)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保险人将计算赔偿金额;到那时,保险公司将收到保险赔款的通知;在收到赔偿时,领取人须携带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由他人代为领取,代领人还应携带身分证和被保险人出具的“领取赔款授权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