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由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据,确定抢救。赔偿额,根据初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脏器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复健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及其它后续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一定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进行补偿。
2.(如存在抢救和治疗问题)误工费,则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错失时间是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而定。对由于受伤致残而继续误工的,可将其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则可参照被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
3.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用护工,参照当地护工在同等护理水平上的劳动报酬标准。护士原则上只有一名护士,但按收入情况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决定医疗费用。如果护理人机构或鉴定机构意见明确,可参照确定护理员人数。照顾期间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后为止。4.运输费用。
5.住宿费
6.住院期间的食物补助。
7.营养费
8.死亡所需的必要费用葬礼。
9.近亲交通费用。
10.近亲的住宿费用。
11.近亲误工费。
12.死亡时丧失收入损失死亡赔偿。
13.家属的生活费用。
14.近亲丧失精神赔偿。
15.物质损失赔偿财产损失。
16.维权损失律师费.安排费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