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立案标准将予以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一方或其近亲自杀.自伤致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下,而间接经济损失500,000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证明,制造虚假、不正当的、不公正的;
5.勾结当事人制造伪证、破坏证据或篡改庭审笔录,从而使审判不公正。
6.徇私.个人利益,明知故犯,明知是伪造的证据应予采纳,或故意不接受应当采纳的证据,或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故意错误地适用法律,不受影响地进行审判;
7.其他严重情节。就民事枉法裁判行为而言,国家机构,特别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其工作负有责任,或徇私舞弊,造成对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有关的认定和量刑,以枉法裁判违法事实后果为依据,根据情节对其造成的后果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