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这种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要素。这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动的行为。我们所说的组织,是指为了武装暴动、暴动、分散分散的人,使其具有一定的系统和完整。我们所说的策划,就是为了武装暴动、暴动而秘密密谋、筹划,其实就是在一切种罪的准备状态。我们所说的实施,就是指已着手,正式实行武装叛乱,暴动。这两个行动的特点是:一是武装叛乱,二是武装暴动。我们所说的武装暴动,是指行为人为了投靠或意图投靠国外的组织或敌对势力,利用炮火或其它军事武器、装备等武装手段,从事叛国和政府公开活动。暴动与武装暴动并非完全相同。我们所说的武装暴乱,是指以武装方式,例如,携带或使用枪炮或其它武器,对道路桥梁、文件、军火或其他设施、物品、破坏社会秩序等,与国家发生冲突的行为者。
如未携带、使用武器、仅使用棍棒、石块和其他一般暴力行为者,则不应被武装暴动。就这两种罪行而言,都是使用武器与政府发生武装冲突,但并不排除武器还没有来得及使用,也有可能不使用武器犯罪,因此,如果肇事者携带武器从事反叛或暴乱活动,无论是否是实际使用武器,武装叛乱罪或武装暴乱罪的构成没有任何影响。
3.主体要素。该犯罪主体为普通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而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者都可能是这两类犯罪的主体。通常是由几个人或一群人所犯的,如某一组织或团体所犯的罪行,一个人也不可能犯下这两种罪行;有此类行为的个人,则应依本法其他相关条款定罪处刑。
4.主观要素。该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目的是为了危害国家安全。这是一种严重侵犯国家权利的武装叛乱行为,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可以根据实际违反事实的实际后果来加以认定,尤其是对造成严重违法事实的,需要根据上述具体构成要件,由法院在调查后作出判决。
《刑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