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企业、机构、机关、组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反国家规定,对单位、企业、机构、单位进行贿赂等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加收费用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1.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贿赂;(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依法向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如果以贿赂手段取得的非法收益归个人所有,依照本规定对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