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救助基金承担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赔偿。投保人或受害人认为,目前没有设立救助基金,而且机动车肇事逃逸条款中并没有把机动车肇事逃逸作为一项除外责任,在已经确定保险公司承保的情况下,保险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业的主管部门认为,机动车交通肇事罪在我国已经有明文规定,本公司不应对此负责。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对第三者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些措施由国务院制定。所以,社会救助基金就是国家通过不同途径募集的一项公益基金,用以救助交通事故。当前,有关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方法正在制定之中,社会救助基金尚未建立。由于没有得到社会救助基金的及时救助,投保人和司法机关在法律上暂时把由社会救助基金承担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现已废止。所以,对于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肇事逃逸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责任,而且可以提出相应的抗辩。不管怎样,装热肇事逃逸已构成违法行为,撞人的第一要务是打急救电话,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逃走,这样会给受伤者造成更大的伤害。如今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无论是谁的责任,我们都要勇敢地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选择逃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