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由于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治疗费用和必然发生的治疗费用。依据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及诊断证明书等有关证据。依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一定发生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起予以补偿。

法理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2.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30%×20年。

法理基础:第23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3.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者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被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法理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4.误工费:本人每日工资×误工天数,其中,误工时间由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由于受伤致残连续误工的,可将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则可参照被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

法理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5.护理费:每日护理费(护理人员每日或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工作报酬)×护理人员人数中,如果护理员有收入,则按误工费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雇用护工者,根据本地护工,在同等水平照护时所获得的报酬。如果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以参照护士数量来确定护士人数。照顾期间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后为止。如果受害者由于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决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多不超过20年。

法理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6.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法理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7.营养费:参考医疗机构强化营养意见确定的数额*需强化营养的天数。

法理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8.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需要抚养的年数×所需抚养的人数*10%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凭发票计算

相关法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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