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误工、护理、交通、营养等费用计算,不存在地区差异,赔偿标准没有地域差异。而且,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都是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来确定的。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为应付医疗费用,医疗机构按规定支付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由医疗记录、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受害者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应确定;护理费用应依据收入情况及护理人员数量;交通费按病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交通费按受害人伤残情况及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确定残障之日起以二十年为限;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按一般适用器具合理收费标准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