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害人对其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基本营养费。
(二)受害者因伤致残者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扶养人生活费和因康复护理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康复、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用。(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对丧葬、扶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在处理丧葬事宜方面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对受害人或死者近亲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在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其他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该项目中补偿项目增加了康复费用、后续治疗费两项,并以“残疾补偿”取代“残疾人生活补助”。《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需营养费。
(二)受害者因伤致残者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扶养人生活费和因康复护理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康复、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用。(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对丧葬、扶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在处理丧葬事宜方面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对受害人或死者近亲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