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划分。我国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统一的,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作了一个粗略的划分。详情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有过错的行人,按照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均无过失的交通事故发生时,由双方共同承担。
4.非机动车辆驾驶员.因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对其不予赔偿。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乘务员.乘务员及其它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包括:因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因疏忽而引起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警察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失的严重性,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一方过失造成的,应负全责;
(二)由于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失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性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和次要责任;
(三)当事方都没有过错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双方均不负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不负责。省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标准。责任分工明确后,由交警部门确定相关责任,确定肇事方,并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如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则应赔偿受害人与其有关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如属车辆受伤,则需赔偿车辆维修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