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诉事实上,在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时,是可以推翻这种推定的,从而维护事实上的真正,故对抗主义的登记行为的“公信力”是可以通过“证据证明”推翻的。也就是说对于对抗主义下的物权登记,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举证推翻,法院也可依证据认定物权的真正归属,登记机关最终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更正登记,这不涉及司法权侵犯行政权的问题。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承包户对其承包的土地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其仅起到证明的作用,增加诉讼对抗力而已。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起到一个证明的作用,增加诉讼对抗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是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只要承包合同生效,承包人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论政府事后是否颁证确认,所以该证对当事人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