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请求侵权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修理被损坏车辆的费用、车辆内货物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由于车辆丢失或不能修理,购买一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与被损毁车辆价值相等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运、客运和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车辆,由于不能从事相应业务活动而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由于不能继续使用而产生的非营运车辆通常可代替运输的合理费用。

第一款所列的修理受损车辆所需的费用,即被损坏车辆的修理费用。在修理汽车之前,最好与保险公司、对方当事人商议,否则理赔比较麻烦,保险公司会对很多维修项目不予认可。另一方也会寻找理由拒绝对某些物品进行赔偿;车辆损失,即车内的货物,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由于交通事故,货物已丢失或损坏,应尽量防止扩大,如扩大的损失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较难得到法院支持;车辆施救费用,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关施救单位出动消防、消防车、拖车、救护车等对遇难者、车辆实施现场施救的费用。

在(二)项中,车辆灭失(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着火已烧尽、落入河中被冲走等)或不能修复(大部分损坏,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方必须申请更换车辆,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价值与被损坏车辆相同,并且由法院指派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得出车辆置换费的具体数额。

第3款中的合理停运损失;已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毁车辆停损的批准》,本条款适用过程中,当事人应收集相应的证据(例如,修理厂提交出厂日期证明、修理工证明、提车单、交通警察扣留车日证明等),由法官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四)项中通常用来代替运输工具的合理费用,实际上主要是指私家车受损后不能继续使用租车或打车的费用,司法实践中一般由法官根据个人情况、从必要性、合理性等角度斟酌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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