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受害人劳动时间、收入状况为依据。
1.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决定。对由于受伤致残而继续误工的,可将其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的证据,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同一或相似行业前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准计算。
3.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
4.兹证明***(身份证号:)系本单位职工,现任职。月薪是人民币(大写)万亿佰拾元角。由于其原因,从年月日到年月日不上班。在扣发期间,按本单位规定计算的工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角。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并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兹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