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所述,以盗窃、抢劫、运输枪支、弹药、炸药等危险物品为犯罪。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偷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或偷窃,抢夺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及公共安全的,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终身监禁。
偷窃火器、弹药、炸药、危险品等危险品的犯罪,是指以瞄准某一特定对象,秘密获取枪支、弹药、炸药、危险品的行为。此外,抢劫火器,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品罪,也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居住物,乘人之危,公然夺取火器、弹药、炸药和危险品。
以持有枪支、炸药、危险品为目的,抢劫、抢劫等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枪支,规定对弹药、炸药、危险品进行管理,客观表现为其有偷窃、抢夺火器、弹药、炸药、危险品的行为,犯罪人只要具备盗窃或抢夺一项,则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明知是火器、弹药、炸药、炸药,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如果行为人偷窃,抢来的非火器,弹药,爆炸物,危险品,则不构成本罪。
窃取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携带和保管的火器、弹药、爆炸物,情节严重的,不受偷窃、抢抢的具体数额限制,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我们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实行严格管制,只有具体的有关机构可以使用。如未经许可使用火器和弹药,爆炸物均属非法行为。一旦实施偷窃或抢夺,就会构成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给我们国家的公共安全和治安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要予以严惩。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