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肇事者逃逸行为的认定,首先要以“逃避法律追究”为前提,其次,对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没有时间、地点的界定,不应只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肇事者没有逃离(或没有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把伤者送到医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时逃走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亦被认为。
车祸后逃逸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作为加重情节的罪魁祸首,首先要求犯罪人的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是定罪情节,而不能认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已犯有交通肇事,假如没有犯罪事实知情的情况下,自然而然就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也就不构成逃逸行为。
第三,对于虽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对逃避责任认定的认定,仍构成交通肇事罪。由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肇事逃逸是一种违法行为,驾照被吊销后永远不能再考,也不能再取得驾照。肇事逃逸一方应负刑事责任,对交通肇事罪作出判决,判决交通肇事罪,致被害人死亡,最多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