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障机构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8个月。补偿基数2551元×8个月=20408元。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2个月×2551元=5102元。一次伤残津贴20408元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5102元=45918元。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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