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每月付清,慢慢偿还。
2.没有强制执行的财产,大体上也无所谓,可以拖着等有钱再进行赔偿。交通费:(一)医疗费,包括受害人为治疗交通事故造成的伤痛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输血.住院费.复健.整容及后续治疗等费用。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有关证据,如医疗记录(包括门诊记录和住院记录)以及诊断证明。司法实践中,一是医院收取餐券时发生的新的费用项目,如餐费.空调费、护理费等。在这些费用中,由于住院饮食补助已被列入法定补偿项目,这一部分将在下文详细说明。冷气费、护理费由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单方增加,非受害者一方自愿,其合理部分应予补偿。
第二,一些受害人只提供了门诊药费的收费凭证,而没有相应的门诊记录,作者认为这一点一般不能支持,如受害者能提供证据,表明确实需要治疗即可以证明相关关系,但最后,如被害人自行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物或其他疾病,其费用不予赔偿。(二)误工费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工作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的。错失时间是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通常称为推荐休息证),它需要主治医生签名并附在医疗机构的病历专用章上。由于受伤致残而继续误工的,可将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因为定残后,受害者根据伤残程度,获得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的不同,收入状况分为: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1)向该受害者提供其所在单位的合法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作职位.工作收入),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是否应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交费证明.完税证明.工资单等;在这方面,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观点。作者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再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受害者未提供上述材料就一律不予赔偿,明显违反了法律和情理。(2)受害者必须实际减少这一固定收入。一些受害者在受到伤害之后,他们的工作单位(例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机构)不会扣发他们的(薪金)所得。对于这部分受害者,如果对其按所得总额给予同等补偿,受害者就会获得双重收益,这不符合侵权法所弥补的损害的基本功能。
2.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作者按户籍或经常居所分为:(1)城镇户口或经常居住在城镇的人(例如: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受害者提供一份他或她经常居住的户口证明,然后提供他所从事的行业(例如:营业执照.经营证明,等等),出具上述证明后,可参照前一年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农村户口或经常居住在农村的,可参考上一年被诉法院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纯收入计算。
3.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过60岁,如何计算误工费?有观点认为,不能主张误工费,因为法律规定60岁以上的人,属于丧失劳动能力者,应受抚养。因此没有支付误工费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区别对待,因为年满60岁并不必然丧失劳动能力,还有许多人在不同的岗位上做着不同的工作。还有,如果一个城市居民到60岁以后还能拿到退休金,那么农民就不会有。所以,只要受害者能提供证据,证明有误工损失,则可以要求赔偿,但对误工损失的相关证据的审查标准应该提高。(三)护理费用的护理费按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及护理人数.期限决定。根据高法解释,影响护理费用高低的因素主要有三个:一是护士的收入状况;对于这一点,可以参考本文有关“误工费”的论述,此外,还可参考当地医院护士(或保姆)的收入;第二,护理员数量及护理期限,护理人数一般为一人,护理期限一般是住院时间,不住院,只经过门诊治疗,护理费是不算的。对于护理数量、护理期限、护理期限等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数量、护理期限。如对方对护理数量、护理期限有异议,可向法院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
(四)交通费1.根据受害者和必要陪护者因医疗或转院而接受治疗,2.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2.关于受害人外地亲属往来的交通费,作者认为,如果受害人发生意外,因长期昏迷、死亡或有可能造成严重残疾或长期昏迷,交通费用应由外地亲属往来的交通费用(不超过三人)支付;3.交通费用应凭发票支付,所需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五)住宿费受害人本人和陪护人员从外地前往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住宿人数和必要性可参照本文交通费用。(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构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确定。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财政部制订的《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支出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工作人员发放出差膳食津贴,在途中及住宿方面,每人每日补助标准为:一般15元,发达国家为20元/人(伙食补助费按特殊地区实际天数计算,路途期间伙食费按地区标准计算)。“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在此特别提及。(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者为了辅助治疗或尽快恢复健康而购买日常饮食之外的营养品所需的费用。根据患者的致残程度,参考医院意见和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饮食费用。(八)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按法院所在地区的省或经济特区或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确定残废之日起二十年。
但是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岁就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残疾辅助性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按一般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果出现特殊需要,可以参考辅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根据制片机构的意见确定。(十)丧葬费用按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计算。应当指出,本章所列“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不应和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相混淆,以上一年该地区统计局公布的平均工资为准。(十一)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按法院所在地区的省或经济特区或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如果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岁;如果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而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计算二十年。
但是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岁就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十二)死亡抚恤金按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是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岁就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交通误工费.受害者亲属参与处理交通事故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根据本文中有关交通误工费.住宿费的分析计算,按责任分摊,但不能超过三人。(十三)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或死者近亲遭受精神损害时,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车祸发生后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送往医院治疗,但在医疗费用、事故赔偿等问题上,必须首先进行责任认定后,才能确定主要或次要赔偿费用由谁承担。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