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前年的统计数字,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调解。特别是:(一)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的全部损失应按照以下原则调解:
1.对负有全部原因责任的当事人,承担100%赔偿责任;
2.负有主要原因责任的当事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对有同等原因责任的当事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对负有次要原因责任的当事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对超出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原因责任,100%的赔偿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其全部损失后,
根据以下原则确定补偿的比例:
1.机动车一方有主要原因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有同等原因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有次要原因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没有理由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的赔偿责任。(三)无第三人保险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辆.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赔偿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其全部损失后,
根据以下原则确定补偿的比例:
1.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对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2.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辆一方应负60%的赔偿责任。在进行补偿时,有关当事人应积极按照法律规定收集自己的治疗资料,由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类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鉴定处理。受害人应积极按照鉴定结果,索取此类交通事故相关赔偿,拟弥补自己的实际损失。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