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护理费用.伤残津贴.误工工资等等。事业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费与工伤补助金相同)。事业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前预支相关费用,职工或其家属在收到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赔偿。
2.因交通事故而给付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不再向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交通事故赔偿所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或一次伤残津贴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员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按上述两种方式处理相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也按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害职工得不到交通事故补偿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职业伤害赔偿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偿和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的意义在于:首先,使每一劳动者所造成的工伤损失由全社会承担责任;其次,对遭受工伤伤害的劳动者的利益给予适当的保障;第三,使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伤害后得到快速补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