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21条规定,除了因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外,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因三种情形,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而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不适用死亡赔偿和丧葬费。该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在三种情况下,驾驶员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车,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不能免除其对受害人死亡、丧葬费用的赔偿责任。2.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称“条款”)第9条规定,在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的,承保人只预付了救助费,并有权向致受害人追偿,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但是,本条并没有列入本条款中的“免责条款”。

相关法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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