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的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其计算依据如下:
1.医疗费用补偿:医疗费赔偿金额,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医疗记录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复健.容貌费用.后续治疗费用: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及其它后续治疗费用,在实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可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一定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进行补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
3.护理费用:由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及护理人数.期限决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接受治疗或转院治疗而产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用必须用正式的单据作为凭证;相关的凭证必须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数量一致。
5.住宿费:可参考当地国家机构一般职员的差旅住宿标准。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地方国家机构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伙食补助标准确定。被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就医,因客观原因无法住院,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支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用,应予以合理补偿。
7.营养费用:根据受害者残疾状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自定残之日起,按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但是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岁就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按一般适用用具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果出现特殊需要,可以参考辅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0.死亡赔偿:按上一年被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是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岁就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扶养人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如果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岁;如果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而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计算二十年。但是60岁以上的人,每增加一岁就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应当指出,在不同的交通事故中,肇事者所需支付的民事赔偿标准均不存在可比性,正如交通事故造成未成年人死亡一样,总体来看,行为人要支付较多的赔偿标准,但有的交通事故仅仅是擦伤车辆而已,赔偿标准只不过是当事人修理汽车的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